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试成绩无效,按违纪处理,并视情终止其考试,劝其退出考场。
1、讨论、提供、窥视他人考试答案的;
2、夹带并查看资料考试的;
3、使用移动通信、电子笔记本等有记忆、存储功能器材的;
4、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5、由他人代考的;
6、有其它作弊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试卷按零分处理。
1、考试开始后未坐在规定座位考试的;
2、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作标记或未在试卷规定位置上作答的;
3、试卷带出考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