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的党委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集团党委会议事行为和决策程序,保证党委有效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集团党委在议事和决策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每位党委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对集体作出的决定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
(二)坚持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与董事会依法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前,董事长、总经理与党委书记应充分沟通,形成共识;决策时,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使党组织的意图得到尊重和体现;决策后,党委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各项决策顺利实施。
(三)坚持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原则。党委应事先设定重大事项,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集体讨论研究。
第三条 集团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党委扩大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集团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讨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措施,贯彻执行上级党委重要会议、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其他重要精神的措施;落实本级党委作出的决议、决定、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讨论需向董事会通报的有关议案、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讨论企业领导人员的培养、选拔、推荐、任免、调配、考察、奖惩以及后备人员选拔培养等重大问题。其中包括按照《浙建集团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聘)用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党群系统领导人员的任免,提出其他领导人员的推荐人选建议;
(四)研究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稳定等工作,提出相应措施,作出工作部署;
(五)研究决定集团党委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需向上级党委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决定集团所属企业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由集团党委集体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党委扩大会。
第六条 党委会的议题和召开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确定,由集团党委工作部提前2天通知到党委委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如遇特殊情况,党委书记可临时确定召开党委会(党委扩大会)。
第七条 党委决议事项,党委主要负责人事先要与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主要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党委成员通报。
第八条 召开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三种方式。表决情况应由专人记录,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条 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做出决定外,要暂缓决定,以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不同意见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一条 党委会决议属于执行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相关委员负责落实。党委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情况,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党委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委复议。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参与决策表决和研究事项时要积极体现党委会决议精神。
第十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机要秘书负责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六条 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党委书记本人或指定党委副书记事先向请假缺席的党委委员征求意见。如一时无法联系的,会后及时向缺席的党委委员通报会议决定。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不得对外有任何反对集体决定的表示。个人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组织汇报。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成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委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
第二十条 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订由党委工作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