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聘)用工作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和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集团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制度规定和《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人员选拔任(聘)用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坚持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七)坚持组织调配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聘)用下列人员:
(一)集团总部职能部室、事业部正副职;
(二)集团全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学校)的董事会、党委会、经营班子成员,纪委书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工会主席;
(三)集团投资控股的直营项目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属我方委派的有关领导人员;
(四)集团投资参股的项目公司的产权代表及属我方委派的有关领导人员。
上述(三)、(四)项中的职务的职级包括非中层级领导人员。
第四条 集团党委工作部承办企业领导人员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选拔任(聘)用条件
第五条 选拔任(聘)用的领导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能够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政治理论水平较高,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
(二)经营管理能力强。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有企业领导工作经验、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在本职岗位上勤奋工作,业绩突出。
(三)团结协作好。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与班子成员共事,顾全大局,团结同志。
(四)作风形象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能正确把握企业生产经营方向,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作风务实,关爱职工,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六条 选拔任(聘)用的领导人员,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要有2年以上副职任职经历;提任副职的,一般要有2年以上的下一级正职岗位任职经历。
(二)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新提拔的中层副职领导人员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且身体健康能适应领导岗位工作需要。
(五)担任党组织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选拔领导人员,应根据班子建设和选(聘)岗位的需要,拟定具体任职经历、学历、职称和年龄等资格条件,在民主推荐前向群众公布。
第八条 重视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人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选拔任(聘)用程序
第九条 选拔任(聘)用企业领导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酝酿初始提名;
(二)民主推荐;
(三)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
(五)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六)任前公示;
(七)办理任(聘)用手续。
第十条 酝酿初始提名:
(一)集团党委酝酿提出选拔方案包括选拔方式、人员范围及人选意向等;
(二)集团所属单位党政正职、总部职能部室、事业部正副职、集团投资控股和参股项目(公司)负责人由集团党委酝酿提出初始人选;
(三)集团所属单位党政副职,由集团党委与所在单位党委共同酝酿提出初始人选。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应经下列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进行书面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三)汇总民主推荐情况;
(四)向集团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范围:在总部推荐人选的,由总部全体员工进行推荐;在子公司推荐人选的,由本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推荐,人数少的单位可扩大范围。
第十三条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的,根据考试结果),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社会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在集团内外网或有关媒体、网络发布招聘广告,并组织进行公开报名、资格审查和面试。面试评委为集团党委有关领导、党委工作部、有关职能部门及应聘者使用单位的有关领导。根据需要,也可进行笔试。
第十五条 组织考察程序:
(一)发布考察预告。考察前,在所在单位主要场所张贴考察预告。
(二)考察组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单位班子正职以及职工代表中进行个别谈话。必要时,可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资料以及生活圈、社交圈考察等方法,对考察对象的全面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三)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和建议。考察材料包括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的得票情况。
第十六条 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人员参加,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看法,并对任免事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的,形成任用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七条 任前公示。公示主要在集团总部和拟任用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期一般为五至七天。公示内容主要是拟提拔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现任职务、技术职称和拟任职务、公示部门电话、联系人。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如实向公示部门反映情况。公示部门对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涉及到违纪违法的由公示部门会同纪委及相关部门共同查实。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八条 需要依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提名和选举产生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任前谈话。发布任免通知前,由集团党委、纪委派员同本人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提出任职要求。
第四章 民主评议及民主测评
第二十条 开展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重点是思想政治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和工作实绩、团结协作精神、个人作风形象以及群众公认程度,一般结合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各子公司的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由集团党委、纪委派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任期届满考评、民主生活会考评和重大事项考评。
(一)领导人员任职期满时,着重对班子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考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二)召开年度民主生活会时,集团党委派员参加会议,了解掌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有关情况。
(三)发生重大事项时,对单位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中的表现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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