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的通知》要求,拟于今年第三季度,由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和省普法办在全省共同组织开展“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我省《“六五”普法规划》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检查督导各地、各部门“六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动我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为建设“两富”现代化浙江奠定坚实法治基础。
二、检查督导内容
中期检查督导主要内容是我省《“六五”普法规划》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督导:
(一)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普法重点内容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农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普法对象,特别是领导干部和青少年学法用法情况;
(三)“法律六进”等各类法制宣传主题活动开展情况;
(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情况;
(五)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六)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组织领导和基础保障的落实情况等。
三、检查督导对象
此次中期检查督导对象分必查单位和抽查单位两部分。11个市为必查单位,县(市、区)和省直单位为抽查单位。
其中,11个市各抽查1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2-3个基层单位。省直属单位抽查5个单位。原则上“五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和总结验收过的单位,此次不列为检查督导对象。
四、步骤和方法
“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从2013年6月开始,至2013年8月底结束。
(一)步骤
1.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和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下发全省“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通知和标准;
2.各地各部门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自的检查督导方案和标准;
3.在各县(市、区)自查基础上,各市于7月上旬完成对各县(市、区)及市直属单位的检查督导,并向省普法办呈报自查总结;
4.在各市自查基础上,省里于7月下旬至8月底对各市进行检查督导;
5.在杭的省直属单位的检查督导由省普法办负责,杭州市区以外的省直属单位的检查督导工作,由所在地的普法办负责。各单位须于7月上旬完成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省普法办。
(二)方法
1.实地检查。全省成立4个检查督导组,由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分别担任各组牵头人,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领导分别担任各组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农办、省司法厅等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检查组成员,同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检查督导(具体人员及分组安排另定)。
每个检查督导组负责2-3个市和1-2个省直属单位。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走访检查、召开座谈会、检查督导评估等方式进行。
2.问卷调查。由省普法办制作问卷调查表,委托各市普法志愿者开展抽样问卷调查,拟各市抽样调查800—1000人。
3.暗中查访。检查督导组将在实地检查督导前后,组织人员对各地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围绕社会重点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阵地建设以及依法治理工作等情况进行暗访。
4.意见反馈。检查督导组对被检查督导地区和省直属单位检查督导情况作书面反馈,但不当场打分,不作结论性评价。检查督导结果在全省检查督导工作结束后统一进行通报,并上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
五、组织领导
“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全国普法办的指导下进行,由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普法办承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实施。开展中期检查督导工作是“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六五”普法工作高质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支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检查督导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省中期检查督导工作在省普法办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进行,对系统的检查验收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块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避免重复。
(三)查找不足,全面推进。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中期检查督导,对“六五”普法启动以来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回顾总结。要在检查督导过程中,培育和发现典型,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平台,集中宣传“六五”普法取得的成效,宣传各类学法用法先进经验和典型,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附件:1.浙江省 “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市、县(市、区)标准
2.浙江省“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省直属单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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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浙 江 省 委 宣 传 部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