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3月,杭州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因拖欠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商品砼款80万元而被告上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工程公司应于2009年4月10日前支付商品砼款80万元,负担诉讼费5000元。但工程公司到期未付,混凝土公司遂于2009年4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工程公司在4月30日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然而,工程公司仍没有履行付款义务。2009年5月8日,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直接从工程公司银行账户里扣划80余万元,并向工程公司发出罚款决定书,罚款10万元。
法院认为:工程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既不报告财产状况,也不说明不履行付款义务的理由,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对工程公司进行处罚。
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的,就构成了“拒不履行”,法院就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了。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罚一般有罚款、拘留两种。对单位一般用罚款,对个人一般用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尺度: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本案中,工程公司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拒不履行”,至于10万元的罚款金额,完全由法院自由裁量。
启示: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必须按时履行,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对企业有百害无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