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6月,钱某为了承接甲地某国有建设集团开发的一项大工程,委托在甲地建筑业管理局担任副局长的朋友应某向该集团建设发展处处长金某打个招呼,并交付给应某20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酬谢应某,另15万元请应某转交给金某。应某向金某打了招呼,并将15万元交给金某,金某收下15万元后,答应尽量帮忙。而钱某觉得还不放心,几天后,恰好碰上金某搬新家,钱某趁机送上10万元“红包”。然而,后来钱某并没有承接到该工程。金某的妻子得知此事之后,觉得没有帮人家办事,应该将钱退回去。金某遂将25万元尽数退还给钱某。
2005年案发,金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应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钱某因犯行贿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法理分析:行贿罪是指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在主动行贿的场合,只要行为人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给予财物,就构成行贿罪。本案中,虽然钱某没有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但他的行为属于主动行贿,故构成行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某虽然没有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但显然利用了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了为钱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收受了钱某5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
原则上行为人收受贿赂之际,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如承诺,就可以构成受贿罪。金某收受了钱某25万元,并承诺为钱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尽管最终该承诺没有兑现,但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至于金某受贿后因某种原因退还贿赂的,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故金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本案中,钱某、金某的行为固然属于商业贿赂。应某虽然不是经营者,但其受贿行为发生在经济领域,且帮助钱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帮助犯,故应某的行为也属于商业贿赂范畴。
建筑行业贿赂行为的危害:近年来,工程建设中尤其是工程招投标中常曝出“商业贿赂”(人们所说的商业贿赂包括上述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的贿赂行为)丑闻,商业贿赂使招投标制度形同虚设,工程建设领域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建筑企业依靠重金取得承包权,使得项目利润空间很小甚至无利可图,这些建筑企业只得采用偷工减料的不法途径来赚取利润,结果导致建筑工程事故屡屡发生。如重庆綦江彩虹桥轰然垮塌,40个冤魂离开人世;云南昆禄公路通车仅18天便告断裂,3.8亿元化为乌有;南京2000米防洪堤在无水的冬季突然坍塌,等等。此类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离不开“质量”二字,而质量背后则隐藏着惊人的腐败黑幕。据有关部门调查,近几年,全国每年因建筑工程倒塌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在1000亿元左右,国家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建筑行业的就占63%。
商业贿赂这股暗流已严重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成为了社会的一大“恶瘤”。
警示:工程建设中的商业贿赂往往涉案金额巨大,人数众多,一旦案发,便波及整个行贿、受贿关系网。作为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管理,预防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