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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欠,有害无利
2013/7/24 16:02:01

        案情:2004年2月20日,某建筑公司下属项目部与某地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地材公司向该项目部提供水泥砖和红砖。2004年11月20日,供货结束,共发生货款200.972124万元,项目部前后仅支付了142.972124万元,剩余款项58万元一直未付。地材公司曾多次向项目部催讨该笔货款,项目部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不付,地材公司又找到了其所属的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却让地材公司直接去找项目部解决。就这样,该笔货款一直拖欠到2005年6月仍未支付,地材公司无奈之下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支付58万元货款及违约金30万元。

        法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建筑公司与地材公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建筑公司应于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向地材公司支付货款58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若建筑公司逾期未付,则建筑公司应按30万元向地材公司承担违约金,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1.5万元。双方都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然而,调解协议生效半个月后,建筑公司仍没有付款,地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划扣建筑公司银行存款97.5万元,其中货款58万元,违约金30万元,诉讼费1.5万元,执行费0.8万元。

        分析:本案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纠纷产生原因在于建筑公司无故拖欠地材公司货款580000元。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不仅没有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付款,反而一步步使自己的损失扩大。

        第一:由于建筑公司不按约定按时支付货款,产生违约金30万元(经调解减为20万元)。

        第二:调解协议中约定了限制条款——建筑公司若不履行调解协议,则按30万元承担违约金,并承担1.5万元诉讼费。由于建筑公司未履行调解协议,增加了10万元的违约金和1.5万元的诉讼费。

        第三:因被强制执行,增加了8000元的执行费。

        建筑公司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形象,而且造成了高达32.3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仅一份材料买卖合同就造成如此高额经济损失,那么需要签订大量材料买卖合同的整个工程又怎能盈利!

        启示:采购材料应及时进行结算,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无故拖欠只会增加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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